首页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涂改、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