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