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