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的协定(中译本)(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协定应自第三十一份接受、核准、批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翌年的第一天起生效。
凡接受、核准或批准本协定或此后加入本协定的国家,本协定自该国交存其接受、核准、批准或加入文书后第30天起生效。
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大会应根据经修正的1924年11月29日协定及其所附《议事规则》确定的条件,确定尚未交存接受、核准、批准或加入文书的国家在本协定生效后可在何种程度上参与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的活动。
本协定应自第三十一份接受、核准、批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翌年的第一天起生效。
凡接受、核准或批准本协定或此后加入本协定的国家,本协定自该国交存其接受、核准、批准或加入文书后第30天起生效。
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大会应根据经修正的1924年11月29日协定及其所附《议事规则》确定的条件,确定尚未交存接受、核准、批准或加入文书的国家在本协定生效后可在何种程度上参与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