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材料:

法人资格证明。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说明。

包含本规定附录所列基本资料的技术方案。

可用资金证明材料。

可使用相关卫星频率资源的证明材料。

国家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建立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卫星通信网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