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对建立卫星通信网实行许可制度。

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建立卫星通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