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章 设置使用地球站 第三十二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设置使用地球站 第三十二条 停止使用地球站的,应当在停止使用后30日内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并采取拆除、封存或者销毁措施保证已停止使用的地球站终止发射信号。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新启用已办理注销手续的地球站。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