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地球站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变更地球站站址、频率、极化、发射功率、天线特性或所使用的卫星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批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地球站的站址、频率、极化、发射特性或所使用的卫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