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设置、使用地球站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该地球站所属卫星通信网是否已获得批准;
拟使用的空间电台和频率与所属卫星通信网批复文件所列是否一致;
所提交的地球站申请文件是否完整并符合要求。
该地球站所属卫星通信网是否已获得批准;
拟使用的空间电台和频率与所属卫星通信网批复文件所列是否一致;
所提交的地球站申请文件是否完整并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