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章 设置、使用地球站 第二十四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设置、使用地球站 第二十四条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申请,应当就拟建地球站与周围已建或已受理申请的同频段其他无线电台之间的相互干扰情况进行实质审查。当拟建地球站与上述无线电台之间将产生有害干扰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出解决干扰问题的可行方案,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专家进行研究和协调。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