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章 设置、使用地球站 第二十二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设置、使用地球站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设置、使用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四)项所列地球站,向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提交的申请文件,应当同时抄送地球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