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置、使用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除应提交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法人资格证明;
卫星传输链路计算;
可使用相关卫星转发器的证明文件;
开展相关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文件。
申请设置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地球站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人资格证明;
卫星传输链路计算;
可使用相关卫星转发器的证明文件;
开展相关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文件。
申请设置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地球站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