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建制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虽影响建制镇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