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