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格证书;

未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的;

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