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年)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制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建制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办法。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