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年)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制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市政公用设施。 国家依法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