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年)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从建制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必须用于建制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