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一章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建制镇规划,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镇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不含县城关镇。 第四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要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促进乡镇企业适当集中建设、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服务。 第五条 建制镇建设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 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容易发生地区的建制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建制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