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容易发生地区的建制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建制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