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借款人不能提供足额抵(质)押的,应由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