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可做如下处理:
借款人挪用贷款,贷款人可以停发贷款,并收回已发放贷款;
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或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以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
经借贷双方协商,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贷款,贷款人可以不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
借款人挪用贷款,贷款人可以停发贷款,并收回已发放贷款;
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或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以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
经借贷双方协商,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贷款,贷款人可以不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