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监督借款人按以下原则用款: 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先使用项目资本金,后使用贷款。 按项目进度用款。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