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应实行封闭管理,在项目资本金投入项目建设后,按照工程进度进行资金拨付。贷款人应通过专用存款账户对资金的流入和流出等进行有效监控管理,并建立单独台账,对每笔贷款发生时间、流向、用途、收款单位、金额、审核人等进行详细记录。借贷双方应另行签订封闭管理协议。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