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31日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3) 第三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