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 第二十四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