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三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处置其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或者不承担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