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第七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