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