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二十八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二十八条 质权人、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查询人可以通过证明编号在登记公示系统对登记证明和查询证明进行验证。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