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征信中心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征信中心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维护登记公示系统安全、正常运行,防止登记信息泄露、丢失。 第三十条 征信中心应当制定登记操作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 登记注销或登记期限届满后,征信中心应当对登记记录进行电子化离线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