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二十七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二十七条 征信中心根据查询人的申请,提供查询证明。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