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严格履行审批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履行审批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一是依法对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等相关行业领域实施安全评价资质认可。二是依法对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认可(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许可由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领域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在国家出台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目录之前,许可范围暂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1〕109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2〕99号)公布的目录为依据。三是主动对标《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要求,科学细化量化审批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完善审批服务考核评价机制,积极推进评价检测机构审批标准化建设。四是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审批行为,严格履行审批后的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