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 一、

一、 准确把握核心要义。要把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起来。一是严格设定审批环节。不得变相增设、拆分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事项,不得依据管理环节将其设定为多个许可事项。二是严禁变相设定许可。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变相设定许可。旧版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关于“颁发资质证书后的第二年起,每年须进行年度考核,无考核记录则资质证书失效”的要求予以取消。三是严禁设置准入障碍。不得设定区域性、部门间或法定许可范围外的评价检测机构执业限制;严禁限额管理评价检测机构数量,努力营造服务高效、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服务市场。四是严控中介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资质认可机关支付并纳入财政预算。五是严控审批证明材料。对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过程需由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实行清单管理(附件1、附件2),属于兜底性质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应逐一明确,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六是切断中介服务关联。项目审批部门、资质认可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与主管部门脱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