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2024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2024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能够明确属于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职责范围的,应当将该申请转送有关部门,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