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2024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办理法定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事项,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