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九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 第九条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九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 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二) 在天线、馈线、传输线路及其塔桅(杆)、拉线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烧荒; (三) 在卫星天线前方5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前方50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5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四) 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1500米范围内兴建有严重粉尘污染、严重腐蚀性化学气体溢出或者产生放射性物质的设施; (五) 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500米范围内兴建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煤气站等易燃易爆设施。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