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在已有发射设施的场强区内,兴建机关、工厂、学校、商店、居民住宅等设施的,除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