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的专用供电、供水、通信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重要的广播电视设施配备备用电源、水源等设施。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