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六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三)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 (三)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六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三) 在短波天线前方500米范围内种植成林树木、堆放金属物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50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