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在天线场地敷设电力、通讯线路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讯线路的,应当事先征得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