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四条 下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应当进行入网认定: 第五条 生产企业申请入网认定,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第六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七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委托检测机构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相关入网技术规范对抽样产品进行检测,1个月内出具入网抽样检测报告,按检测标准要求测试时间需超过1… 第八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和入网抽样检测报告等进行全面审查,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九条 入网认定证书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有效期为3年。入网认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 第十条 已获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其产品的技术、名称、型号或者质量管理体系发生改变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网认定申请;企业名称发生改变的,应当凭原入网认定证书… 第十一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产品和生产企业。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