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入网认定证书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有效期为3年。入网认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获得入网认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