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十条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十条 已获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其产品的技术、名称、型号或者质量管理体系发生改变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网认定申请;企业名称发生改变的,应当凭原入网认定证书并持企业名称变更有关材料向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