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印制、颁发。本办法规定外的任何单位不得对广播电视设备器材进行入网检测与发证。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