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工作。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本办法在该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