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换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广电总局《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号)和《宾馆饭店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