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节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视频点播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用于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于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应以国产节目为主。 第二十四条 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应按有关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查。 第二十五条 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限于以下5类: 第二十六条 用于视频点播的新闻类或信息类节目应真实、公正。 第二十七条 开办机构应配备节目审查员,健全节目审查制度,实行节目总编负责制,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进行审查。节目总编应具备必要的业务素质和相关的从业经验。 第二十八条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广电总局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