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十八条 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的,应提前60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