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广播电视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其它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