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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禁止制作经营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第十四条 制作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等广播电视节目,须按照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发行、播放电视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相应的发行许可。 第十六条 禁止以任何方式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和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情况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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